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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市晋升专业技术资格部分条件及操作调整意见
[发布日期:2003年8月1日]    
    为加大我市职称改革力度,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政策研究室、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粤人发[2002]252号),结合目前我市经济发展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针对成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的职称评定,在学历、资历上适当放宽, 特对晋升专业技术资格的相关条件及操作作以下调整意见:

  一、评审方面
    (一)高中学历(原定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必须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经过三个月以上专业知识培训, 完成专业项目一项(如技改、技革、建筑设计、施工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不能申报中级):
    1、获得市、局级三等以上项目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可申报员级技术资格;
    2、获得省系统级以上项目奖励(以奖励证书为准), 可申报助理级技术资格。
    (二)中专学历,具备下列条件,可晋升专业技术资格。
    1、在本专业技术岗位工作连续或累计5年以上,但未取得员级技术资格的,可直接申报助理级技术资格(原定要聘任员级职务4年以上)。
    2、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或累计15年以上(原定20年以上),取得助理级技术资格后,受聘助理级技术职务5年以上,可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大学专科毕业,虽未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或累计8年以上,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定要聘任助理级职务5年以上)。
    (四)大学本科毕业,虽未取得助理级技术资格,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连续或累计5年以上,可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原定要聘任助理级职务4年以上)。
    (五)申报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公示程序由原定评审通过后进行,提前至提交评审材料前进行,公示期为7天。即在提交评审材料时,须同时提交公示结果证明材料。
    (六)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论文不需经发表(原定要发表),由评委鉴定,数量在两篇以上。
    (七)已办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现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资格(原定退休后不能再申报晋升)。

  二、初次认定方面
    (一)扩大认定范围。原认定范围是本市国家统配生和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的,现扩大至凡是在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档案关系未调入我市,但已与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一年以上聘约(协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初次认定条件的,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学历的毕业生(含统配生、自学考试学历毕业生、非脱产"五大"毕业生、党校学历毕业生),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提交毕业证书、转正定级表或毕业生登记表(聘用人员还需提交聘约)、初次认定审批表及相关表格,即可受理审批办理。
    (二)专业不对口的申请初次认定资格,需提交三个月以上现专业知识培训证书(原定需专业对口或相近)。

  三、确认方面
    (一)确认的资历计算方法,由以评审表的批准时间计算,改为以调入介绍信的时间计算。
    (二)确认的关口前移,由调入后半年确认改为调入前确认。
    (三)中专学历确认中级资格,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改为15年(原定20年)。
    (四)大专学历确认高级资格,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改为15年(原定20年)。

  四、考试方面
对操作程序的具体新要求:
    (一)报名时实行个人报名信息核准签名制,以确保报名信息的准确及避免争议。
    (二)实行准考证存根制,以有效杜绝代考作弊行为。
    (三)坚持每场考试召开考前考务会议,确保考试的顺利进行。
    (四)实行试卷验收组的验收制,确保题本、答题卡不漏不失。

  五、 聘任方面
    配合事业单位改革,由单位自主确定,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考核小组(5-7人组成)考核,认为达到相应技术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可实行低职高聘(事业单位要经市职改办核准)。

  六、其他
    1、本调整意见中的评审部分只适用于在我市评审的专业及级别范围(中级:机电、轻纺、化工、建筑、农业、高校、中专、中学和小学,初级:工程、建筑、农业、中专、中学和小学),其他专业级别的晋升和未提及的其他条件,要按广东省1998至2000年印发的资格条件规定执行。
    2、本调整意见由市职改办负责解释,从2003年6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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